母親留下的抵押舊債,父親過世後遺產稅為何只認五分之一未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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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張先生在民國106年2月23日過世,兒子代表全體繼承人在同年8月申報遺產稅,稅捐機關原核定遺產淨額1562萬3130元,應納稅額156萬2313元。後來查出遺產中的農業用地並未實際作農用,扣除額被打回原形,遺產淨額一口氣拉高到3086萬7045元,補徵稅款152萬4391元,全體繼承人在111年2月繳清。事情還沒完。原來張先生的母親早在105年7月23日就先過世,留下一筆用農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584萬4950元的舊債,抵押權人是林先生。張先生生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了那塊設定抵押的土地與部分現金存款,卻沒有把這筆債務一併列入計算。112年2月,繼承人向國稅局申請把這1584萬4950元全數列為未償債務扣除額,理由是家族內部早有共識,債務由張先生一人承擔。
問題剖析
稅捐機關並不買單,只按張先生對母親遺產的應繼分五分之一,核認未償債務扣除額316萬8990元,退稅31萬6899元,跟繼承人主張的126萬7596元差了一大截。爭點卡在一個很現實的地方:抵押權登記上的債務人,直到張先生過世那天,寫的都還是他母親,從未變更過。繼承人主張家族內部有約定,債務全部移轉給張先生承擔,還提出土地分割協議、林先生繼承人出具的說明書佐證,但法院看的是登記的公示效力,民法第758條講得很清楚,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債務人要看登記寫誰,家裡怎麼說沒有效力。加上分割協議書根本沒把這筆債務列進去,也查無繼承人間有明確約定由誰負擔,法院最後依民法第1153條第2項,按應繼分比例分攤,判繼承人敗訴。
規劃啟示
遺產裡若帶著抵押債務,繼承人若真有共識由某人單獨承擔,那份約定要落在白紙黑字上,最好連同分割協議書一併載明,並儘早向抵押權人辦理債務人變更登記,讓法律關係跟家族認知一致;申報遺產稅前只靠口頭協議補救,容易在稽徵機關這關卡住。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財產時,若該財產上帶有既存負債,同一時間點也該一併盤點清楚,避免財產和負債脫鉤處理,日後徒增舉證困難。
結語
一筆1584萬多元的債務,最後只認了五分之一。差距的根源在於,抵押權登記從頭到尾都寫著母親的名字,家族內部的口頭共識抵不過白紙黑字的公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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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繼承人約定由一人承擔債務,國稅局會認定嗎?
案例中繼承人主張家族已約定由張先生一人承擔母親遺留的抵押債務,但因抵押權登記債務人始終未變更,稅捐機關仍依應繼分比例分攤,不採認口頭約定。
抵押權登記債務人沒有變更,會影響遺產稅扣除額嗎?
會。案例顯示,即便繼承人取得設定抵押的不動產,只要登記上的債務人未同步變更,稅捐機關仍以登記記載認定債務歸屬,未償債務扣除額按應繼分計算。
未償債務扣除額申報時要準備什麼證明?
案例中僅有家族內部說法與遺產分割協議書,因協議書未列該筆債務、也無明確書面約定,稅捐機關不予採信,顯示債務歸屬需有登記或書面文件佐證。
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取得的財產,若帶有既存抵押債務,該怎麼處理?
案例提醒,取得財產同時應一併盤點其上的既存負債並辦理相關登記變更,避免財產與債務認定脫鉤,日後在遺產稅申報時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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