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廠房土地抵債,一樣要繳稅:一起近10億元不動產移轉引發的補稅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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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

陳先生的公司105年底以七億零三百萬元買下雲林一處廠房土地,才過不到兩年,就因積欠往來廠商工程款與借款達二億七千餘萬元,加上銀行貸款壓力衝到七億元,資金相當吃緊。107年11月14日,公司與該廠商簽了一份買賣合約,約定用這塊廠房土地抵償欠款,總價將近十億元,同年11月22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事後陳先生反悔,主張對方是趁隙偷偷過戶,自己根本沒有出售的意思,還跑去地政機關申請不核發新權狀。不過十二月十八日,雙方又坐下來簽了一份公證協議書,寫明維持登記現況、由買方負擔過戶稅費;隔年三月再簽第二份協議,約定支付四千萬元並承擔債務,結果支票全數退票。

問題剖析

國稅局依權責發生制認定,不動產既然107年就完成移轉登記,而且這筆交易本質上是拿資產清償債務,陳先生的公司等於取得了免除債務的利益,理當在107年度認列處分資產利益。經重新核算,漏報處分資產利益達一億四千餘萬元,加上溢列折舊六十八萬餘元,補稅金額來到二千四百二十萬餘元,罰鍰部分扣除可再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調整為一千七百六十八萬餘元。陳先生一度主張這筆債權該列報呆帳損失,但法院查明對方公司登記狀態仍是核准設立,沒有倒閉、和解或破產宣告,依所得稅法規定,呆帳損失的認列要件是債務人確定無法清償,或債權逾兩年經催收仍未收回,單純對方跳票、失聯並不符合。法院也認為,兩份先後簽署的協議書等於追認了原本的買賣行為,即使後續對方沒依約付款,也不影響107年度收入已經實現的事實,最終判陳先生的公司敗訴。

規劃啟示

企業用不動產抵償債務,移轉登記完成的那一刻,稅法上就當作一筆買賣,不管有沒有真的收到現金。這代表帳面上還沒進帳,稅單可能已經先到,資金調度得提前準備。呆帳損失也有嚴格門檻,不是對方拖欠或跳票就能直接列報,得符合法定條件才算數,企業在簽署抵債協議前,最好先找稅務顧問試算稅負,評估現金流缺口有多大。重大不動產交易或債務協商過程留下的合約、公證書、金流紀錄,日後若碰上交易真意或認列時點的爭議,都是重要的舉證依據。

結語

這起案子最後法院採信的是白紙黑字的登記資料和兩份協議書,陳先生事後單方面的說法沒能翻盤。不動產一旦完成移轉登記,稅務效果就跟著發生,想靠沒收到錢或對方偷過戶事後翻案,難度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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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用不動產抵償債務也要繳稅嗎?

是的。依權責發生制與房地合一稅規定,只要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使沒收到現金、只是用來抵債,仍視為出售,須在移轉當年度認列所得並開立發票。

對方跳票或失聯,可以直接認列呆帳損失嗎?

不行。呆帳損失須符合法定要件,例如債務人已倒閉、破產宣告或和解,或債權逾兩年經催收仍未收回,單純對方未依約付款或跳票並不當然符合認列條件。

簽了不動產買賣合約後反悔,可以主張買賣無效嗎?

若雙方事後又簽署協議或公證書確認交易內容,等同追認先前的買賣行為,法院多會依登記資料與協議書認定交易有效成立,難以片面主張無效。

企業處分不動產前該注意什麼?

建議先試算房地合一稅負與現金流缺口,並保留完整合約、公證與金流紀錄,避免移轉登記後才發現稅負遠高於預期,或在爭議時舉證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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